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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陈瑞祥的博客（中国－山东－聊城）]]></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link>
	  <description><![CDATA[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山高人为峰，海阔心无界。 朴实、勤奋、积极、健康。
理性、客观、公正、务实。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地坤势,君子以厚德载物。
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怠。]]></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pubDate>Sun, 10 Aug 2008 19:10:15 +0800</pubDate>
	  <lastBuildDate>Sun, 10 Aug 2008 19:10:15 +0800</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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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bMaster><![CDATA[陈瑞祥]]></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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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陈瑞祥的博客（中国－山东－聊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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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李荣融：06年央企负责人平均薪酬47.8万元]]></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710793022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http://www.sina.com.cn&nbsp;&nbsp;2008年08月10日17:59&nbsp;&nbsp;<A href="http://www.chinanews.com.cn/">中国新闻网</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中新网北京8月10日电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今天在此间记者会上表示，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是适当的，与职工收入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据李荣融透露，2006年支付给1500多名中央企业负责人的(税前)薪酬总额是5.77亿元，平均(税前)薪酬是47.8万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有记者提到，央企高管薪酬规范问题一直很引人注目，社会各界对此有很多不同看法。李荣融回答说，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金融、保险不归我管。由于建立了国资委，这批中央企业的薪酬才得到了规范。国资委建立之前，企业自定薪酬，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国资委成立之前的2002年，中石化的主要负责人收入一年9万，三九集团赵新先的年收入115万。建立了国资委以后，开始把所监管的央企负责人的薪酬纳入规范的轨道，主要是把薪酬与他承担的责任挂钩。</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李荣融在现场公布一组数字称，我们每年增加的利润是1500亿。中央企业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加在一起，这些人大概1500多人，1500多人总薪酬每年增长4500万左右。2004年到2006年是我们第一个任期考核：2004年中央企业负责人全部薪酬加在一起是4.38亿元。当年的利润是4879.7亿元，2004年这些企业负责人平均年薪是35万，35万中有15万是基薪，还有20万是跟他的业绩挂钩的奖金。这20万的绩效工资只付给他60%，40%要到他任期完成以后才能给他；2005年中央企业全部负责人的薪酬总额是5.32亿元，当年实现的利润是6377亿元，当年平均的年薪是43万；2006年支付给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总额是5.77亿元，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是7685亿元，企业负责人的平均薪酬是47.8万元。2004年到2006年薪酬总额平均年增长14.84%，利润的年均增长是36.7%，他们年薪的年平均增长是14.9%。这三年中，中央企业职工的年均收入增长是15.3%。“也就是说，中央企业平均每年多支出4600万元薪酬，换来了每年增加利润1500亿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李荣融说，中央企业不是在“真空”中，它恰恰是在市场竞争中。国资委没成立以前也有人批评，说国有企业是个培训班，培训了人才都跑到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去了。国资委成立以后注意到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央企的领导人的收入一定要跟市场相适应。五年来，我们赢得了一个很好的局面，大量的人才投向中央企业，例如航天科技集团有一大批年轻人，40岁到45岁的已经担任总指挥，这是2002年之前无法想象的。我们在规范中央企业领导人年薪收入的同时，逐步规范职务消费以及和兼职收入。按我的话说，前门一定要开，后门一定要关，旁门一定要清。因此，我们对“关后门”也下了很大的措施，不该拿的钱一分都不能拿，同时注意领导人跟职工的收入差距。我们已经做出措施，第二个任期从2007年到2009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基薪部分保持不变，三年不加。这些办法制定的第一天起，我们就严格执行，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应该说，只有严格的执行，这些办法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李荣融强调，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是适当的。国资委这几年的调整效果是好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得到了规范，与职工收入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企业必须讲效率，同时对困难职工应该予以保障，大部分企业都建立了帮扶基金，帮助困难职工。至于上市公司的领导人的薪酬，是由董事会决定的，不是国资委决定的。(据中国网文字直播)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7107930228</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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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0 Aug 2008 19:09:3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8-10T19:09:3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省管县改革仍在试水期 地级市是否放权成关键]]></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7745826857</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http://www.sina.com.cn&nbsp;&nbsp;2008年08月07日11:01&nbsp;&nbsp;<A href="http://news.sina.com.cn/m/xwzk/index.html">中国新闻周刊</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省管县的改革面临的主要阻碍，就是地级市是否放权的问题。<A href="http://news.sina.com.cn/c/2007-06-11/005213196636.shtml">中国实施市管县</A>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由此形成的利益权力集团，是这一改革的阻碍。比如以前县的财政收入被市里截流，现在直接交到省里，市的财政收入减少。另外，很多配套性的制度也还没有制定，所以下放到县的各项权力还难以落实</P>
<P style="TEXT-INDENT: 2em">　　★ 文/刘洋硕 李书龙</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省管县”的改革试验再次被推向前台——2008年7月8日，海南省委会议通过一项决议，177项行政管理权被下放到该省各个市、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海南模式绝非一个万能的样板，”有学者认为，“但海南的改制也代表了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海南方向”与“浙江经验”</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顾名思义，“省管县”体制是将县里的人事、财政、计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由省里直接管理，最终实现省市县的行政管理关系由“省—地级市—县”三级体制到“省—市、县”二级体制的转变。</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有关专家认为：实行省管县的管理模式有助于理顺政府管理体制，解决“政令不出中南海”的弊病，而对县域经济的发展也有推动作用。1992年以来，包括湖北、浙江、广东、河南、辽宁在内的许多省都在进行省管县的改革探索。</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与其他省不同，海南的改制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省域面积小、县级区域少。这个省的面积，在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域中排行第29位；而在1988年建省之初便实行了市、县平级的管理体制。全省2个地级市、6个县级市、4个县、6个民族自治县都由省里直接管理，彼此间没有从属关系。这不仅实现了财政层面上的省管县，更是实现了行政层面的省管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我们此次的改革，是将更多的自主权下放给县市。”海南省委秘书长许俊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海南省第一批向市县下放的177项权力中，民办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由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等。</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这与浙江的改革明显不同——在那个GDP排行在全国前5名的省份，改革主要推动力是发达的民营经济。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财政体制上实行省管县，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管理的权限”。这一直是浙江改革中很重要的经验。虽然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浙江还不是完全的省管县，但浙江改革模式依然可以成为了多数地区推行省管县改革参考的样本。</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982年，为更好地集中市场要素建设中心城市，以农促工，中央决定全面推行“市领导县”的行政管理体制。大多数省开始实行“市管县”体制，浙江也开始“撤地建市”。但与其他省不同的是，浙江一直保留着原有“省管县”的财政体制。</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992年至2002年的十年间，浙江省先后三次出台政策，扩大经济强县的财政、经济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范围。尤其在2002年的扩权改革中，浙江省将313项审批权直接下放给绍兴、温岭等20个县(市、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作为中国陆域面积偏小的省份之一，浙江多年来占据着全国“百强县”近1/3的席位。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23年位居各省区之首。县域经济发展，对浙江省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显而易见。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前三轮的扩权已不能满足经济强县快速发展的需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目前浙江省实现了财政省管县，但是只有部分社会管理权直接下放到县。” 浙江省长兴县县长章根明说：“长兴县主要是民营经济，很多企业的项目审批在市里不能完全解决。我们期望能够将权力直接放下来，这样对发展地方经济更加有利。”</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006年，浙江省开始了第四轮强县扩权改革试验，在此次试验中义乌市成为了唯一的试点。改革后原先属于金华市的131项管理权限、472项省级部门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不同形式下放义乌市。一时间，义乌被媒体喻为“全国权力最大县”。 至2007年底，义乌的这603项扩权事项已全部完成权限移交，其中有572项事项和权限已得到落实。省管县体制的“浙江模式”逐渐呈现。</P>
<P>　　<STRONG>一场权力与利益的博弈</STRONG></P>
<P>　　2004年6月13日，在河北省召开的全国财政科研系统“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研讨会”上，浙江代表曾表示：虽然省管县体制得到坚持，但曾出现过多次相关争论、甚至矛盾“斗争”。体制能最终表现为“长期稳定”，其实并不容易。</P>
<P>　　当初推行“市管县”的初衷之一，是利用中心城市的优势地位拉动所辖县的经济发展，从而带动县域经济的发展，缩小城乡差距。</P>
<P>　　“这是把双刃剑。”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研究员张斌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地级市集中全市和下辖各县的整个区域力量来建设中心城市，以乡补城，以农补工，而非将钱着重于乡和县的建设。这会造成县、乡两级财政困难，工作资源不足。</P>
<P>　　“<FONT color=#ff0000 size=5><STRONG>省直管县是一种利益的重新调整，权力的重新分配</STRONG></FONT>。”张斌说。实行省管县在扩大县级经济实力的同时，也会给中心城市的扩张造成负面影响。<FONT color=#ff0000 size=5><STRONG>于是吞县变区，控权不放成为了某些地级市应对的办法。</STRONG></FONT></P>
<P>　　湖北尝试“省管县”改革后，部分地级市开始想方设法将自己所辖的经济强县“吃掉”，变为一个区。比如，黄石“吃掉”下陆，咸宁“吃掉”了咸安。</P>
<P>　　《湖北日报》公布的一项湖北省汉川市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2004年，在汉川市239项“扩权”事项中，落实较好的有87项，仅占36%。</P>
<P>　　“<FONT color=#ff00ff size=4><STRONG>省管县的改革面临的主要阻碍，就是地级市是否放权的问题</STRONG></FONT>。”国家行政学院的汪玉凯教授说：“<FONT size=5><FONT color=#ff0000><STRONG>中国实施市管县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由此形成的利益权力集团，将是改革的一大阻碍。省管县，将地级市架空，就涉及到利益重新分配的问题。比如以前县的财政收入被市里截留，现在直接交到省里，市的财政收入减少。另外，很多配套性的制度也没有制定，所以下放到县的各项权力难以落实，省管县改革缺乏制度保障。”</STRONG></FONT> </FONT></P>
<P>　　“而权力下放，让省级部门失去一些权力，有的部门当然不情愿。”海南省省委秘书长许俊坦陈改革一定会遇到阻力。</P>
<P>　　上级市不肯放权，县级市也无可奈何。“这个问题太敏感，不好谈。”河南省邓州市市委书记刘朝瑞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P>
<P>　　2004年，河南省开始了“强县扩权”的尝试。地级市南阳市下的邓州市被列为该省首批5个经济单列试点县(市)之一，从而实现了财政层面的省直管。2006年3月，河南省省长李成玉在该省县域经济工作会上提出：进一步扩大邓州等5个扩权县(市)的社会管理权限，邓州可以享受与地级市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管理权限。</P>
<P>　　两年后，邓州市生产总值完成166亿元，同比增长11%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3.3亿元，同比增长28.6%。</P>
<P>　　然而行政区域的划分，让邓州市仍在南阳市的管辖之下。“一方面要应酬省里，一方面还要应酬南阳市。”邓州市委宣传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说。刘朝瑞也坦言：“如果改革继续推进，将县级市与地级市并列，邓州的发展将更好。”</P>
<P>　　<STRONG>“省管县”改革引发的忧虑</STRONG></P>
<P>　　对中国绝大多数省份而言，由于管辖范围较大，一个省内部同样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均衡问题。财政收入如何能够有效地调节不同地区的贫富差距，是改革面临的问题之一。在市管县时代，各县的财政收入上缴到中心城市。对于贫困县，中心城市能够通过财政支付转移的方式对贫困县进行扶持。“地级市做到这一点很方便，由省来做就比较复杂。”汪玉凯教授说。</P>
<P>　　海南全省陆域面积3.54万平方公里，浙江全省陆域面积10.18万平方公里。省小县少，被许多学者认为是海南与浙江的省管县体制施行的先天优势。2004年，全国财政科研系统“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研讨会”上，浙江代表在介绍改革经验时指出：浙江的成功，与其特殊的地理环境有关。浙江省从省会杭州到各市、县(市)的距离较其他省、自治区为近，省级政府的行政权力作用范围相对较大。</P>
<P>　　反观那些管辖区域较大的省份，由一个中心城市管理周边的县，很容易动用社会权力对周边地区的社会矛盾进行治理。而由省管县，基层发生问题，省里如何及时地进行处理，是待解决的问题。</P>
<P>　　“在市管县体制下，有市这一级，县领导开会往较近的市里跑，路程不会太远；而在省管县体制下，县领导开会跑省会，行政管理费用将大大增加。管理半径大，管理下属单位的数量众多，行政成本反比改革之前增大了。”张斌说。他提出的应对方式是，行政管理上面临的问题可以运用电子政务管理、信息化办公、将社会事务扁平化的方式解决。但更重要的是促进各级政府职能的转变。</P>
<P>　　“但是现在还没有一个很成熟的大省‘省管县’的管理模式。”这位学者表示。</P>
<P>　　“省大县多”，对于拥有上百个县级单位的大省来说，省直管县背后所面临的权力监督与限制问题同样是改革需要考虑的难题。行政层级减少，下属单位增加，省级部门的监督难免“顾此失彼”“鞭长莫及”。</P>
<P>　　有报道称：县委书记岗位目前已成为腐败案件的多发岗位。近年来，在安徽仅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就先后有18名现任和原任县委书记因腐败被查处。根本原因在于县委书记权力过大但监督缺失，“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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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7745826857</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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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7 Aug 2008 16:58:2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8-07T16:58:26+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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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北京城管局长：最担心方法不到位影响政府形象]]></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771128033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http://www.sina.com.cn&nbsp;&nbsp;2008年08月07日03:48&nbsp;&nbsp;<A href="http://www.thebeijingnews.com/">新京报</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IMG src="http://i1.sinaimg.cn/dy/c/2008-08-07/U2107P1T1D16075063F21DT20080807034827.jpg" border=0></P>
<P style="TEXT-INDENT: 2em">北京城管局局长车克欣。</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城管执法部门自诞生起，一直是个争议较多的部门。奥运临近时，北京城管局局长车克欣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坦言“聚光灯下开展工作，压力很大”，并称<A href="http://2008.sina.com.cn/">奥运会</A>期间，自身队伍不出现任何执法问题，成为她当下最为关注的一件事。</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最担心的事】</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奥运时城管有何压力？</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履行职能方法不到位，引发误解，给政府带来负面影响，这是我们最担心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新京报：奥运会期间，北京城管部门承担了什么样的任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车克欣：最大限度消除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新京报：到目前为止都做了哪些努力？</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车克欣：先后开展街面净化行动、露天消夏夜市大排档、非法小广告、<A href="http://torch.2008.sina.com.cn/">奥运火炬</A>传递路线沿线和马拉松沿线综合治理等专项治理整顿行动140余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新京报：目前什么事让你最担心、压力最大？</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车克欣：奥运期间如果发生由于自身的行为方式，履行职能方法不到位，引发一些误解，给政府带来负面影响，这是我们最担心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新京报：城管执法者素质有了哪些方面的提高？</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车克欣：实事求是说，这些年我们通过吸收大学生高素质人才等手段，城管执法者素质已有较大提升。但还有很大不足。我们艰苦奋斗这么多年，在这个关键时刻，我们自身队伍在职能上出现负面影响，让市民再去质疑你队伍的素质，对我们来说，打击就太大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最有效的手段】</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如何避免执法冲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逐一排查，调整有心理隐患的执法人员的工作岗位，选择素质到位的在<A href="http://2008.sina.com.cn/venue/">奥运场馆</A>周边执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新京报：具体会采取些什么措施来避免执法时发生冲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车克欣：我们将这么多年在执法中容易出现的事端和隐患进行排查，尽可能做到在执法期间避免冲突，冲突一旦引发再去控制就不容易。我们对一线队伍的科级以上干部，除开展培训外，还进行心理培训与测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新京报：如果我们查出某个执法人员心理不过关，将会如何处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车克欣：有心理隐患的执法人员就调整工作岗位，在一些奥运场馆周边等重要地区，我们选择素质到位、意识到位的人员进行执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新京报：有没有制定什么应急预案？</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车克欣：对于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情，我们做了紧急处置预案，明确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权限。</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新京报：除了进行心理测试外，还对执法人员进行什么培训？</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车克欣：做过大规模“平安奥运”干部培训；邀请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闪淳昌教授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讲座；每名城管都有一本“奥运执法手册”。</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最后的环境保障底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保障底线如何确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奥运期间，确保我们自身队伍不要出现任何问题，这是我们做好奥运环境保障的底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新京报：奥运时，城管如何面对外国游客的求助？</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车克欣：我们和环球雅思英语培训学校合作举办英语口语强化培训，保证每个分队都有2—3名能用英语交流对话的骨干。</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新京报：针对奥运场馆、驻地等涉奥场所属于一类地区，将如何进行执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车克欣：在这些地区实行24小时全天候、全覆盖、无缝隙定点监控和巡查，实施联合执法，进行严防死守。</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新京报：是否会采取一些高科技的设备助阵？</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车克欣：奥运期间，全市将有800余套GPS车辆卫星定位系统、12个指挥中心平台正式投入使用，确保首都以良好的环境秩序迎接国内外宾客。</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新京报：是否会和公安等部门加强配合执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车克欣：目前，公安和城管部门在全市共组建了204支联合执法队，采取负责人实名制和划片包干的形式落实对重点地区的看护和巡控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新京报：看来你们已经为奥运环境保障做好一切准备。</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车克欣：从奥运环境保障来讲我们还是有信心的。奥运期间，确保我们自身队伍不要出现任何问题，这是我们做好奥运环境保障的底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新京报：奥运后，一些好的措施是否会长期执行？</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车克欣：奥运结束后，我们要把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设的亮点推广出去，进一步做细、做实。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报记者 杜丁 北京报道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771128033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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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7 Aug 2008 11:28:0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8-07T11:28:0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长三角发展首次跃至国家层面 定位主打服务业]]></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7711231266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http://www.sina.com.cn&nbsp;&nbsp;2008年08月07日08:38&nbsp;&nbsp;<A href="http://www.dfdaily.com/">东方早报</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IMG src="http://i2.sinaimg.cn/dy/c/2008-08-07/U2598P1T1D16077666F21DT20080807094735.jpg" border=0></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专家分析认为长三角的发展定位已由之前的“全球制造业中心”转为以服务业发展体系为主。</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早报记者 魏华兵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昨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国务院第一次对国内的区域发展提出规划性要求。</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现代服务业打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此次会议要求，长三角地区要重点抓好十个方面的工作，其中，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提至十项工作的首位。</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长三角联合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陈维表示，以此来看，长三角的发展定位，已由之前的“全球制造业中心”转为以服务业发展体系为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长三角地区是中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和带动作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会议指出，推进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显著增强区域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长三角规划》将出台</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据早报记者了解，目前苏浙沪政府部门目前还未拿到《指导意见》的详细文本。</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长三角一体化，学界已经讨论了十多年。陈维研究员曾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纲要》》(以下简称《长三角规划》)的讨论。《指导意见》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他预计，《长三角规划》很快就要出台。</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此之前，长三角曾提出建“全球制造业中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十项重点工作中，陈维认为，《指导意见》中的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的提法，无疑承建了之前有关专家提出的长三角共建“四个中心”(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经济中心)的建议，从而增强长三角地区对全球的辐射能力、扩张能力，在全国的地区发展中形成表率作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长三角经济规模占全国经济的22%左右，而珠三角则为10%。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上海、江苏、浙江和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合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长三角地区在高起点上争创新优势，实现新跨越。</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007年5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表示，长江三角洲地区率先走科学发展之路，不仅是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可以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有益经验和借鉴，具有重要示范作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地方意见纷繁复杂”</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据有关媒体报道，为了编制这个规划，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动用了近400人；同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国家发改委领导和各有关省市领导都是领导小组的成员，动员了中科院、社科院、江浙沪三地的重点高校、地区规划研究院等众多知名研究规划机构。“其实国家发改委也很难协调，这些内容都是由地方机构撰写的，他们都代表了地方的利益，发改委协调也很难，所以前后花费的时间就更长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位参与过《规划》征求意见的上海官员也透露说，“是因为地方的意见纷繁复杂。”</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一位参加规划的人士也承认了这个说法。他透露：“规划前后几次推迟颁布的背后是各方利益的博弈。”</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此前有消息说，《规划》将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公布，而“两会”期间，国家发改委仍在和长三角的部分省市领导进行沟通，目的是就一些细节征求长三角各省市的意见，而长三角的部分省市领导在给予意见的同时则希望尽快促成规划的出台。</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位长期参与长三角规划调研的专家认为：“地方利益往往是藤缠树、树牵藤，所以发改委需要反复向两省一市征求意见，过程长就理所当然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为中西部发展让空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长三角地区制造业已经没有优势。” 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张军教授指出，目前，长三角地区的产业升级的外部条件已经具备。</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据张军介绍，外部力量主要是指长三角地区的低端产业的生产成本明显上升，对加工贸易低附加值的产业已经形成打压；其次，政府成为长三角产业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长三角一体化已经达到了国家层面，这有利于统一地方政府的思想认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授孙立坚对此持同样观点。孙立坚教授认为，长三角产业需要进一步优化升级，为中国其他地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机遇，打开了空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以引进外资为例，由于全国各地人为的恶劣竞争，使得外资宁愿停留在沿海地区，而不愿意转移到中西部地区。孙立坚称，长三角应该提高外资进入的门槛。</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张军认为，长三角地区可以重点引进汽车、医药、通讯、生物工程、电子等先进制造业，江苏、浙江的工业园区目前正在吸引“低碳”的环保产业，已经体现出这一理念。</P>
<P style="TEXT-INDENT: 2em">http://www.sina.com.cn&nbsp;&nbsp;2008年08月07日08:38&nbsp;&nbsp;<A href="http://www.dfdaily.com/">东方早报</A> 
</P><P style="TEXT-INDENT: 2em">　　国家发改委长三角地区区域规划综合组专家陈建军：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长三角一体化”首次跃至国家层面</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早报记者 徐益平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指导意见》的通过，意味着提了10多年的‘长三角一体化’正式上升到国家层面，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昨天，长三角区域研究专家、浙江大学区域与城市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建军教授在接受早报记者专访时认为，随着《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长三角区域的发展，纾解以浙江为代表的长三角经济在目前宏观形势下的发展难题。</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作为国家发改委长三角地区区域规划综合组专家，在《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陈建军曾在去年7月受邀参加了由国家发改委召开的《指导意见》专家咨询会。</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中央文件首提“一体化”</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东方早报：《指导意见》对长三角区域发展具有什么样的意义？</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陈建军：首先，它空前提升了长三角在中国区域经济版图中的地位。对于长三角的定位，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长三角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而之前，提的比较多的说法是“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之一”，表明中央充分肯定了长三角在中国区域经济的龙头作用，希望通过长三角的率先发展，带动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更为重要的是，《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一体化发展”、“加快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这是“长三角一体化”概念首次进入中央文件——此前，一直提的是“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这意味着，在民间、学术界和地方层面提了10多年、并历经波折的“长三角一体化”正式上升到国家层面，用“国家保证”的形式进行了确定。无论对长三角还是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来说，这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此外，从国务院常务会议透露的信息看，长三角的区域范围已由“16城市”扩容至“上海、江苏和浙江的全部区域”，这将使此前争议较大的长三角区域范围问题有了最终定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纾解长三角“转型困局”</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东方早报：在目前的宏观形势下，长三角的经济普遍遭遇发展难题，浙江经济陷入低估，企业纷纷停产或倒闭。此时推出《指导意见》，将会怎样促进长三角经济发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陈建军：近年来，长三角经济发展遇到的最大问题不是产业同构，也不是重复建设，而是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目前，长三角经济、浙江经济、“温州模式”遇到困难，正是该问题的体现和所造成的结果。</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这一背景下，《指导意见》的适时出台，将有助于纾解长三角“转型困局”，进一步促进和推动长三角经济发展。从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重点抓好的10项工作看，几乎全部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有关，说明中央也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症结所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同时，国家提出加快长三角一体化，意在通过空间结构的调整，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江浙沪3省市目前都尚处经济转型期，仅凭一省之力、一地之力无法解决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必须充分利用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优势，充分利用三地之间客观存在的资源结构的互补性，形成产业分工，加快长三角经济的融合。</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意见》尚需制度保障</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东方早报：作为一份纲领式文件，如何才能使《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到长三角发展实践中？</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陈建军：光有一份《指导意见》是不够的，还需要具体的配套政策和配套文件，对其进行制度保障。这些政策主要解决的问题包括：考核指标体系、长三角内部的“省管县”体制与新型城市化的冲突等。</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同时，目前阻碍长三角区域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体制与机制因素。为了发展长三角区域生产力，必须从体制与机制上有重大突破。从地方政府部门角度来说，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创造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条件上，加快市场开放，破除市场壁垒。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7711231266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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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7 Aug 2008 11:23:12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8-07T11:23:12+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暗访县委书记接访情况]]></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7711178145</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http://www.sina.com.cn&nbsp;&nbsp;2008年08月07日01:53&nbsp;&nbsp;<A href="http://www.nanfangdaily.com.cn/nf">南方日报</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报记者 胡键</P>
<P style="TEXT-INDENT: 2em">　　5日下午，受热带风暴“北冕”的影响，天空正一阵紧一阵地下着雨。海丰县委大院门口突然驶来了两辆吉普车，车上下来几位干部模样的人，直接来到了县委信访接待室。</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请问今天是哪位县领导接访?”最先走进接待室的中年人询问正在值班的工作人员。</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今天是副县长许景明同志。”</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那许副县长在哪儿呢?”</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他正在楼上办公，如果你要反映问题，我马上请他下来!”</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先不着急，能否请你把这段时间以来，县领导大接访的登记表格给我看看?”</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您是?省委汪洋书记!”县信访干部“定眼”一看，感到有点意外，应声而答———“好!”一边紧张地翻找信访记录册。</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按中央部署，我省<A href="http://news.sina.com.cn/c/2008-07-14/144115929685.shtml">县委书记大接访</A>已经开展了一个多月了，各地落实和推进的情况怎么样?老百姓反映的问题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汪洋牵挂心头。这一天，他借到汕尾市调研的机会，和省委常委、秘书长肖志恒一起，没和任何人打招呼，轻车简从直接来到海丰县信访接待室，进行一次暗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怎么没有看到县委书记、县长的接访情况登记表?”汪洋问。</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工作人员赶紧在厚厚的一叠表格中翻查。“喏，这是县长的。”工作人员说，县委书记接访那天，表格还没从上级部门传下来，所以还没有补登记，但在信访局的办公室里已经做了登记。</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走!那到你们信访局的办公室去看看。”汪洋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信访局办公室，汪洋一边仔细查看接访记录，一边向信访局的同志询问接访的具体情况。</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个多小时后，得到消息的海丰县委书记彭俏奇、县长郑佳匆匆赶到了县信访局。</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书记县长接访了多少群众，当场解决了什么问题?”汪洋问。</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我面对面接访了36件，当场解决了5件。”彭俏奇回答。</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解决的是些什么问题?”汪洋问。</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一件是由于各种历史原因，1997年建成分配给老师们的‘龙津教师村’至今还没有办房产证。大接访当天，我们当场拍板，业主每户交500元，开发商给每户交2500元，其他差额由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优惠减免，马上办证!第二件是土地纠纷……”彭俏奇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现场解决不了的怎么办?”汪洋问。</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分三类。一是比较容易解决的，大概占30%，县领导包案处理，半个月内解决。二是较复杂的问题，也占约30%，这些已作出计划，限期解决。三是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正在认真做群众思想工作，并和纠纷各方协商，准备提出多个解决方案，再经过反复协商后尽快解决。”彭俏奇回答。</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你们认为大接访的形式怎么样?”</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很好!”彭俏奇说，“问题和矛盾不认真解决，将永远存在，甚至随时可能被激化爆发。实践证明，只要敢于面对矛盾和问题，就能大大拉近干群关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些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为什么你们一出马就能解决，这里有什么值得总结的吗?”省委书记的发问引起了大家的深思。</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这说明几个问题。一是我们的日常工作还存在一定缺陷，一些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职责；二是部分领导干部缺乏深入实际的工作作风，对问题的处理考虑不周全；三是处理的各种棘手问题，缺乏创造性，没有敢于担风险的改革创新精神。”汪洋说，集中一段时间请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接访是为了从中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健全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制度机制，让领导干部将来可以不接访。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接访中认真汲取经验和教训，要坚持实事求是，力戒形式主义，可以公布接访干部的分管内容，使群众有针对性地来反映问题。要不断探索建立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责任、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努力消除由于制度、作风和观念上的障碍引发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走!到‘龙津教师村’去看看，了解一下你们究竟把问题解决得怎么样了。”汪洋一行冒着大雨来到了教师村，随机走进了两户人家。</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对!每户交500元，这我们知道!但究竟什么时候能把房产证办下来，还不清楚……”</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听到群众真实朴素的话语，汪洋宽心一笑，随即叮嘱当地干部要认真抓好落实，把好事办好。</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这是哪级干部又来下访了?”退休教师家属吴春桂问。</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他是省委汪书记!”</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哦!谢谢!”老人望着汪洋的背影激动地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天色将晚，雨越下越大，汪洋一行又乘车赶赴下一个考察点……</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7711178145</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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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7711178145</guid>
    <pubDate>Thu, 7 Aug 2008 11:17:0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8-07T11:17:0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文）]]></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712351862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目录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一章 总则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二章 垄断协议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七章 法律责任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八章 附则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一章 总则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二章 垄断协议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五)联合抵制交易；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一)经营者合并；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一)申报书；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三)集中协议；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二十七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二十九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三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四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四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四十二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四十三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四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四十五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七章 法律责任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五十三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八章 附则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ize=3>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FONT></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7123518622</comment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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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 Aug 2008 14:35:1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8-01T14:35:1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城镇平均工资涨幅18%续：可能源于公务员加薪]]></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306475865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央视《新闻1+1》播出节目《平均工资涨幅达18%可能源于公务员加薪》以下为节目实录：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董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晚上好，欢迎收看《新闻1+1》。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昨天，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一个数字说“在今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是12964块钱，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8%。”这个数字一经公布，很多人都有一种共同的感受，为什么统计数字跟我们在生活当中的实际感受有这么大的出入呢？岩松，你怎么看待公众的这种疑惑？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白岩松(新闻观察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们都愿意相信这个数字是真实的，但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没有经过任何其它辅助说明的平均数字，导致很多人都在问，你涨工资了吗？你涨到18%了吗？没有，所以必然带来一种疑惑和质疑。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新闻1+1》不一样的解析，首先我们来关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这一组数字以及群众相关的反映。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工资涨幅高过GDP、CPI，但感觉有落差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短片1：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这就是国家统计局的官方网站。在网站首页上，这条关于职工工资增长的统计数据发布位于很显眼的位置。数据是这样公布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上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964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其中，城镇国有经济单位增长17%，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增长18.9%，城镇其它经济类型单位增长19.2%。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作为国家统计局例行公布的一个数据，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是显示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比增长18%，这无疑是一个相当拿得出手的数据，而如果把它和另外两个数据放到一起比较，更显示出这个18%的来之不易。同样是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上半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13619亿元，同比增长10.4%，CPI同比上涨7.9%。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以前，人们总是抱怨工资涨幅跑不过CPI，比不过GDP，现在权威数据显示，工资涨幅已经远远超过了后两者，特别是与CPI涨幅相比已经高出了两倍多，但是这样的统计似乎和公众的感受有些距离。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记者：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上半年的工资收入有没有什么变化？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上班族1：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没有，没有，对。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记者：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有个数据说上半年城镇职工的收入涨了18%，您周围的朋友有没有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上班族1：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没有，据我了解没有。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记者：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最近一次涨您记得是什么时候吗？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上班族2：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应该是2007年吧。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记者：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您是什么工作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公务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是一名公务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记者：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今年上半年工资收入有没有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公务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去年涨了，今年没涨，涨了大概20%左右去年。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上班族3：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基本没涨，还有所下降。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记者：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现在有一个统计数据说，上半年城镇职工的收入涨了18%，那您周围的朋友他们的工资收入有没有变化？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上班族3：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有些是有的，看行业，有些行业还是形势比较好一点，但是有些行业还是不行。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解说：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就像这几位我们在街头采访到的市民一样，许多人都对国家统计局的这个工资增长数据表示不理解，网络上也有一些网友认为，自己和身边人的工资增长都没有达到18%，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不够真实客观。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事实上，从2002年起，我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连续四年实现两位数增长，至今已经是第五个年头了。然而，每年关于工资增长的数据一公布，就会引来一些公众的抵触，这几乎成了一个无法逃脱的怪圈。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无可否认，今年以来，物价上涨所带来的生活压力，对大多数城市民众而言，都感觉强烈，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更是要面对消费支出和收入的巨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18%的工资增长的确和一般公众的感受有相当大的距离，究竟是民众的感觉有偏差还是统计方法有待完善？这样的统计方法又是不是能够真正反映城市居民收入的实际情况呢？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平均工资涨幅达18%可能源于公务员加薪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统计应当说是一项精确、谨慎的技术工作，因此，在我们开始讨论之前需要界定一些准确的概念。接下来我们就连线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的院长金勇进教授。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金教授：您好。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首先需要您给我们解释几个概念，首先“在岗职工”包括哪些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金勇进：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岗职工实际上应当讲就是说，他跟工作单位有正式的协约，对这个单位进行劳务或者工作，从这个单位领取工资报酬的这样一些职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们细化一下，临时工算不算在岗，另外一个，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算不算在岗职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金勇进：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按照统计的方法来讲，前面有一个统计的城镇单位，如果是跟这些城镇单位正式签约的，都应当是在这个口径范围之内。但是有一类情况，就是现在有一些工人不是跟单位签的，是跟劳务公司签的，也叫做派遣工，像这一类在统计工资的时候没有统计在里面。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统计局把城镇单位细化成了三类，一个是国有，一个是集体，另外一个是其它经济类型，这个其它经济类型指的是什么？个体户、私营企业算不算其它经济类型？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金勇进：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个体户、私营企业都不算，其它的经济类型我理解在这里面主要是指一些三资企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还有一个就是平均工资，工资的含义是什么？是货币形式的工资，还是说一些单位发的一些津贴、奖金，包括一些补贴也算工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金勇进：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这个工资从本身来讲，我的理解它可以是狭义的，也可以是广义的，如果是从狭义来讲，就是工资，它构成收入的一个部分，你的奖金、津贴、补贴，就不算工资，但是你要讲工资性收入，这是从广义性来讲，当然整个的你在单位得到的这些收入实际上可以包括工资，也包括你的奖金、津贴、补贴。现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这个好像是指的广义的含义，所以它实际上指的职工在单位通过劳动获得的现金收入，就是工资的收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还有一个问题，就是18%这样一个工资增幅出来以后，很多老百姓都觉得，这和我实际生活中的感受出入比较大，所以很多人就有这么一个问题，18%的这个数字是怎么统计出来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金勇进：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觉得平均工资是分两个层次上的问题，一是这个平均工资这里面有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地区，实际上平均工资是把所有的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求一个平均数。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另外一个，平均工资上涨18%，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呢？我想是不是会有这样一个原因，就是一两年以前，咱们国家公务员的工资调整有一个比较大幅度的改革，就是上调。国家公务员改革以后，各个地方公务系统，各个企事业单位也效仿，也就是进行工资改革，其实就是工资往上涨一块。但是它们随后随着国家可能有一个滞后期，所以在今年这一部分，是不是正好赶上这个滞后期，这里面可能会有一些因素的影响。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金教授，最后一个问题，请您简短地回答，就是您怎么看待社会公众对于公布了18%的工资增幅之后的一种不理解，甚至是一种疑惑的态度？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金勇进：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觉得这可能分成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是从公布者，就是国家统计局来看，因为它公布的是一个平均数，一个平均数容易抹煞一些局部的现象。所以我在想，如果这个数据能够不仅有一个总体的平均，再有分地区，分行业，分部门，有一些更细致的分类的数据，大家可能会看得更清楚一点，这种疑问可能会减小一点，这是一个方面。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另一个方面，是可能公众对于一些统计指标的理解、调查方法的理解上的问题，就像刚才我们说的平均值怎么去理解，怎么去看待。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好的，谢谢金教授给我们把这些概念做一个澄清，谢谢。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面临同一数字的不同反应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岩松，我们还是回到这个最关键的问题，怎么理解这个统计数字和我们现实生活中这种真实的感受之间的差异？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白岩松：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其实我们要回到这个数据本身，我不知道大家算没算过这笔帐，昨天公布的这个数据是上半年的一共是12900多块钱，平均到每个月的工资大约是2160元，这是一个平均数，你可能在街头很多采访的人，月收入是在四千到五千或者是更高，他在计算18%的增幅的时候，要求的钱就更多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举例来说，挣一千块钱的人如果要是涨了18%的工资，只需要多增长180块钱。但是挣五千块钱的人，如果让他的心理感受有一个，能涨了18%的话，它就要涨900块钱，所以这是一个很大的差距。因此相对来说，月平均工资2160元，我们如果在大城市里面采访，当然会觉得很少，已经是在平均数里面，我们是属于高的那个位置，这是一个层面。但是仅仅是一个我们去计算数学统计的模式，更重要的是大家的心理感受。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一，从去年开始流行一句话，叫“我们跑不过刘翔，起码要跑过CPI。”从这个18%的角度来说，把CPI给超过去了，CPI今年上半年是7.9%，但是别忘了一点，如果你跟去年相比较，今年的7.9%是远远高于去年CPI的指数。可是我们工资上涨的幅度跟去年没差太多，我们实际工资上涨的幅度是远远低于去年的，从数字上来看。但是这也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在一个平均数里面还有很多不真实的地方，比如说这个平均数是谁给平均下来的，有很多垄断的企业，也许它的工资增速是很高的，而我们没有体现出来，但是我们为什么平均了一下，我们就没有这18%的感觉。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还有我举一个例子，今天我看到了一篇文章，它计算得很好玩，有一个大企业的老总拿到的年薪是六千万，他这六千万如果做统计的时候可以这样统计，他使一千名一分不挣的职工最后统计下来是平均年薪六万元，你看，这六千万是真实的，这一分不挣也是真实的，但是最后统计出来的这一千人平均年薪六万也是真实的，所以它是不真实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所以这可能也牵涉到一个统计方法、统计口径的问题，到底是加钱的平均还是说简单的平均，如果说简单的平均，它会掩盖很多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白岩松：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对，我就觉得关键是这个问题不在于，它是真实的，应该是没有错的，但是如此简单的把这样一个没加任何解释的数字就推到公众的面前，这是容易造成大家抵触的情绪。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其实去年就已经出现了这样一个情况。在去年的时候当时面对了这样一个平均工资，大家也是马上感慨，你涨工资了吗？没有，那么我想统计局的有关人员应该听到了去年很多人这样的一种感慨，今年再公布这样的数据的时候，为什么不做得更细一点，比如说按地区，按照不同的行业，把这样的一个数字既交代了18%，同时把那些数字也给大家一个解释，大家就明白这个平均数是怎么来的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但是你看这个数字，不是今年才推出来一个新的项目，它已经推出五年了，虽然每年推出以后，人们最会有这样的抱怨。但是我们不妨参照一下GDP这个数字，GDP对它的争议也有很多，但是我们仍然以它作为每一年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判断，恐怕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也是希望做一个参照，就是我参照上一年。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白岩松：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它跟GDP是不一样的，GDP当然是拿了一个平均的数字去统计，一二三四五六月，各自不同，最后有这样的一个数字，但是它跟每个个人之间那种直接的关系并没有以真实的感受去跟它进行碰撞，对吗？你作为一个个体，你认为今年上半年10.4%或者怎么样，你们之间的那种联系并不那么具体。但是工资就明确地说了，城镇单位的职工平均工资是18%，你马上就要算，董倩，你涨了18%吗？没有，问他，你涨了吗？没有，但是这是一个平均数，于是导致了大部分的人群是在这18%里面，没有找到这样一种感觉，而且这里关键的不包括农民工，不包括很多的私营企业主，还有个体户等等，而这样的人群在目前的中国是非常巨大的。因此，拿这样一个数字去衡量，尤其大家模糊了一下，被当成国民的收入概念，那更是不准确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平均工资背后的不平均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即便是针对城镇单位在岗职工这样一个群体，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地位人群之间的差异也是很大的，通过一个短片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情况。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短片2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这是网上流传的一个上海女公务员的工资单，帖子中说： </P>
<P style="TEXT-INDENT: 2em">2005年7月，毕业于北京的一所不错的大学，毕业前回到家乡上海，和许多同学一样，经历了找工作的风风雨雨，在没有任何背景和关系可以依靠的情况下，最终选择了上海某较好系统的公务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这位女生详细列出了她的收入明细，她把自己的收入分为三大类：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一，基本收入，每年是59150元。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补贴收入，全年合计249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非现金福利，主要是单位不定期充值的超市购物卡、餐饮卡、牛奶票等，一年大约有六千元左右，这样算下来，一年收入大概约为九万元，应该说，这实在是一份相当可观的收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事实上，从2006年开始流传的“晒工资”现象，在经历了初时的新鲜与刺激后，时至今日，仍然在各大中文论坛里流行，从一开始大家彼此的好奇到后来人们发现，这“晒工资”常常能晒出分配不公。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因此，当国家统计局的平均工资增长18%一公布，就立即引来了人们的种种质疑，有人提出，采用平均数计算出来的工资并不能代表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的平均工资，根据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在2006年编写的一份统计年表显示，石油石化、煤炭、通信、交通运输、电力等12家企业员工工资是全国平均工资的3到4倍，如果加上工资之外的各种福利待遇，实际收入差距可达5倍乃至10倍。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此外，即使在同一行业，管理者的年薪和普通员工之间的薪资常常相差数倍乃至数十倍。在这种情况下，平均工资也未必能体现该行业收入的真实情况。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而在国外，管理者的收入和工薪阶层的收入一般都是分开统计的，各行业的收入增长状况也都能够在统计报表中清晰地体现出来。那么，我们的统计工作是不是也该更精确、更具体呢？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平均工资背后的结构失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好，我们继续关注、分析18%这样数字的工资增幅，我们首先连线正在江苏调研的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常修泽先生。常先生，您好。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常修泽：你好。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您就给我解答一个问题，一方面，我们看到工资分配结构失衡，收入的差距在不断地加大。但是另外一方面，我们从国家统计局这样一个权威的统计机构得出的数字，就是说人均的工资在大幅稳步增长，我们不大看清这个现象，请您给我们解释一下。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常修泽：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其实从今年上半年的增长来看，我个人比较一下，比去年的数还是回落的，去年是18.7%，今年上半年是18%，回落了0.7个百分点。同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情况，今年上半年CPI的增长幅度比去年4.8%要高得多，上半年是7.9%，这一点也应该考虑到。同时就收入本身来说，我刚才同意几位的观点，平均数只能反映大体的趋势和水平，它掩盖了或者抹煞了一些结构性的问题，这里有四个结构供您参考。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一个结构就是整个国民收入的大分配结构。这些年整个社会财富相当明显地增加或者增长，但是这个财富在居民、政府和企业这三者之间的分配有偏颇、有问题，就是居民、政府、企业这三者各自的绝对数都上升了，但是居民所占的份额是下降的趋势，大的分配上现在有问题，居民的比重是下降的趋势，这一点应该证实，所以要增加居民的收入，相对地缩小政府和企业所占的比重。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个结构就是地区的结构问题，区域结构问题，因为平均数掩盖了区域的差距，去年我详细了解了一下各地区的情况，去年的平均数是24932元，将近25000元，但是上海是49310元，北京是46507元，天津是34938元，江西只有18400元。地区的差距是比较明显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就是行业结构。刚才您讲到了12个行业相当于平均数的2至3倍，甚至3至4倍，如果用总的收入来说可能更多一点。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结构就是企业内部的经营者的收入和一般员工的收入，这个结构之间也失衡，有的经营者刚才也看到了，有的年薪到几十万甚至几百甚至更多一些，而一般一线员工的增长幅度相对低一些，内部也有一个失衡的问题。就是平均数掩盖或者抹煞了一些不同结构的差距。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因此，我个人建议，除了公布平均数这么一个基本的总体水平之外，还要有比较具体的结构性的数据，这样才能有说服力。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好的，谢谢常先生。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不在统计范畴内的人群恰恰更需涨工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其实我们今天可能更多的关注的是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其实我们更多的应该把目光放在不在岗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白岩松：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个是要放在不在岗，另外一方面，我们过多地看重了这18%的增幅。但是任何一个人，比如可能明天就会有很多的员工要去找领导了，能咱们单位没涨18%，这个单位的领导就应该反过来去问，你是不是从不到两千块钱的工资涨到了2160元，因为这是昨天的统计数据所显示的。可能更多的人不管他挣四千还是五千，都要求18%，但是这个统计数据只显示了是从不到2000元的月工资涨到2160元。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但是这里蕴藏了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我觉得刚才专家也说，我举一个这样的例子，比如大家在看到解放前中国的人均寿命的时候，30多岁40来岁，那觉得非常惨，这样一个平均数就容易遮盖住很多问题，后来去跟专家了解的时候，就发现那个时候是医疗水平很差，很多的新生儿的死亡率是极高的，因此，必然带来整个人口的平均寿命不高，但不意味着当时的人都活不过30岁和活不过40岁，这就是平均数的欺骗性。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另外一方面，你刚才说的这个问题是最重要的，我觉得透过平均工资它太容易看到成绩而遮盖住问题了，为什么要这么说呢？我们现在整个的工资收入、居民收入只占GDP国民收入的10.9%，这是2005年统计的数字，明显偏低。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数据，在2005年的时候，43%的城镇人口拿到了83.4%的居民工资收入，而整个农村57%的人口才获得了16.6%的居民收入。因此在这样一个平均数里，我们更愿意看到的是问题，就像今天有一篇文章里面说，一个木头能装多少水，要去看这个短板子，在这个平均工资的时候，如果大家都很开心，我们工资逐年上涨，可是掩盖了是更大量的短板子的问题，那才得不偿失。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主持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觉得通过18%这个数字我们更应该关注，就是这么多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不断地取得更大的成绩，应当受惠的都是哪些人群，刚才常先生讲到了几个，一个就是政府、企业、个人之间这种关系，到底谁应当受惠？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白岩松：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举这样一个例子，不知道恰当不恰当，其实我们整个工资收入的水准一方面要扩大在国民收入当中的比例，这样是受惠于全民的，因为十七大报告不也有吗？咱们节目中也曾经去说过让更多人分享改革的成果。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我们应该改变一种增长的模式，让处于短板子水平的工资收入的平均数增长得更快，而处于中高端，尤其高端的工资增长是更低，这样平均数下来的时候可能没有大家想像得这么高。但是你要知道，让低收入人群增长的幅度变大是更容易一点，因为就像让1000块钱的人涨20%只需要200块钱，可是要让5000块钱的涨20%就需要一千块钱。因此社会收入的水准，也应该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包括税收，最近大家也在热议提高个税起征点等等，让更多的人受益，既有有形工资的提高，也有无形收入和优惠各种政策的给予，这样大家可能面对平均数的时候就更能心平气和。但是更重要的，我相信这是最后一次裸公布一个简单的平均数，相信明年的国家统计局假如再公布这样数字的时候，恐怕就会更全面一些，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等等，做更多的解释性说明，才不会引发这么多的争议和情绪。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央视《新闻1+1》</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3064758658</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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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30 Jul 2008 18:47:5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30T18:47:5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仇富现象的解析]]></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306232541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仇富现象的报道屡见报端，有关企业老总的“天价薪酬”讨论不断，近日对袁隆平老先生多看几眼车子报料不少。面对这些新闻信息，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出现仇富现象或仇富情绪？为什么对企业老总的“天价薪酬”声讨居多，而对袁老却如此宽容？</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一，仇富的实质是对收入来源的质疑。收入的来源按能力可以简单地分为凭能力获得的合法收入、没有能力获得的合法收入、凭能力获得的非法收入以及没有能力获得的非法收入四种情况。如果收入完全凭个人能力获得，为社会和整个人类做出了极大贡献，即使用来消费一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表现出了极大的支持或宽容。袁隆平老先生为中国乃至世界的粮食问题做出了无人比拟的贡献，他买部车或买部豪华车，大家都可以理解和接受。比尔·盖茨也是一样，创办微软，开发软件，促进科技发展，提高科技水平，他的家庭装修极其豪华，但对其很少批评。而国内某些企业老总的“天价薪酬”以及某些行业或组织的“高薪”，有些是个人能力的体现，有些可能是“制度非中性”的结果，怎能不产生仇富现象呢。仇富现象是当前社会转轨期利益不公平感的表现，是对收入来源提出的质疑。透视仇富现象，我们可以知道社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可以惊醒我们去面对处理当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制度性问题。</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仇富现象的存在与“富人”行为有关。社会是一个整体，人的行为相互影响，处于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具有不同的行为、心理，对外界环境具有不同的反应，特别是在受“不患寡，而患不均”长期影响的中国。当前，国内收入普遍提高，但城乡差距、行业差距、区域差距明显扩大，基尼系数处于警戒点。而某些“先富起来”的少数人却不注意自我修养和外在形象，不是比谁对社会贡献更大，而是摆富比阔，看谁利用政策好，看谁从普通工人身上榨取的多，甚至对比自己财富少的人鄙视，“为富不仁”。“物质相对富裕，而精神相对匮乏”的人在整个社会中可能是少部分，但影响却很大，影响社会其他成员的心理，进而影响整个社会心理和生态。通俗话说就是，“一粒老鼠屎，弄坏了满锅汤。”富裕了，可以获得更多的享受和自由，但不能使自己处于一个真空状态，要思考自己的社会责任，多做一些对社会有益的事情。这些可能要多向港澳台和发达国家的企业家学习。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富人要承担起对社会影响的责任和义务，追求和谐共生，少一些“砸车”现象。</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仇富现象的存在与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有关。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社会财富增长很快，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两极分化较为严重。城乡之间、城乡内部、区域之间差距加大， “城市欧洲化，农村非洲化”可能是这种分化的真实写照。差距的扩大，使一些群体处于生存的边缘，生活状况极其艰难，不能享受良好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逐步陷入绝对贫困。生存是人的基本权利。当弱势群体的生存都是问题的时候，为了基本的生存需要，他们需要求助社会。而我们的社会在某些方面可能做得远远不够，因而他们必然要寻求表达其生存权，发出自己的声音的渠道。加之前两种情况的存在，某些富人可能成了基本利益诉求的“受害者”。不可否认，社会中可能存在仇富的“刁民”，但为数极少，而更多是基本生存权的利益诉求。关注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解决其生存问题，是我们社会面对的长期性任务。</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仇富不可怕，关键是要理清仇富背后的故事，选择较为有效而能够长期解决的办法。&nbsp;&nbsp;&nbsp;&nbsp; （陈瑞祥）</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陈瑞祥，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P>
<P style="TEXT-INDENT: 2em">电子邮件：rxchen2006@126.com</P>
<P style="TEXT-INDENT: 2em">联系地址：浙江杭州浙大路38号 浙江大学14舍110房间</P>
<P style="TEXT-INDENT: 2em">邮政编码：310027</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306232541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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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30 Jul 2008 18:23:2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30T18:23:2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转摘：马明哲们的天价年薪是一连串事件]]></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94352968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30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 align=middle>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3-28　　<A href="http://www.china.com.cn/review/txt/2008-03/28/content_13779419.htm#">发表评论&gt;&gt;</A></TD></TR>
<TR>
<TD >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马光远</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中国平安CEO马明哲的天价年薪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公共事件。据中国平安年报显示，该公司有3名董事及高管2007年的税前薪酬超过4000万元，董事长马明哲税前报酬更是高达6616万元之巨，总薪酬折合每天收入18.12万元，刷新A股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最高纪录。与平安高管的天价年薪相对应的，是公司股价从去年10月24日的149.28元跌至3月25日最低的48.3元，流通股股东损失惨重。</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这种强烈反差引起的争议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如果我们仅仅将思考的“支点”建立在马明哲们的收入高低与否，并将其作为投资损失而宣泄情绪的突破点，对于建立一个“良治”上市公司高管合理的薪酬制度谱系并不能提供任何公共智慧和有价值的思考。</P>
<P style="TEXT-INDENT: 2em">马明哲们的收入是否过高，这本身是一个伪问题，评判公司高管收入高低与否，关键是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和对股东创造的价值，而不是进行简单化的数字对比。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吸引了全世界最顶尖人才的加盟，收入遥遥领先于其他行业，在最顶尖的对冲基金行业，一个操盘手的年平均收入在5亿美金之上。即使面临次贷风暴危机之时，华尔街巨头的薪酬并没有受到明显影响，如高盛2007年薪酬福利支出为201.9亿美元，相当于高盛2007年全年净收入的近一半，首席执行官Lloyd C.Blankfein 6850万美元的年薪更是刷新了华尔街年薪纪录。马明哲6千多万元的收入，和华尔街那些投资银行巨头相比，确实不值置喙。在2007年，马明哲推动了中国平安成功登陆A股并使之成为两市第一高价金融股，收购了全球最大金融机构之一的富通集团的股份，成为富通集团最大单一股东，成立了平安银行，使中国平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集团，2007年中国平安业绩增长104%，净利润近200亿元，和这些显赫的业绩相比，其6千多万元的年收入确实不高，况且80%来自长期期权激励计划。考虑到中国金融业在全球金融格局中的尴尬地位和人才匮乏的现实，马明哲和马蔚华这“二马”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中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是罕见的金融奇才，他们的能力和贡献配合目前的薪酬绰绰有余。</P>
<P style="TEXT-INDENT: 2em">但是数字的说服力也是有限的，马明哲天价收入的合理性并不能否认投资者情绪化反应的道理。在中国平安业绩暴增，马明哲等高管获得高额收入的同时，忠诚投资平安的小股东遭遇了“多收三五斗”的尴尬结局：业绩虽暴增，股价却暴跌。而且中国平安在分配预案里，除了高管们得到真金白银的报酬之外，对其股东只是给予“十派五”的分配预案，并没有任何分红。当然，将平安的股价与公司高管的收入挂钩，在当下中国的资本市场，既非马明哲们能承受之重，亦有矫枉过正之嫌。造成“高管吃肉，股东割肉”幽默结局的根源除了平安本身再融资因素之外，还有中国股市本轮暴跌等系统性风险。再融资问题固然是马明哲们利用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但如果用限制他的合理薪酬来解决的话，显然是开错了药方，板子打错了屁股。</P>
<P style="TEXT-INDENT: 2em">如果说马明哲的收入还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话，其他坐享高额收入的上市公司高管们则并不显得理直气壮。同样在金融行业，那些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其高管绝大多数由组织任命，仅仅因为组织上把他安排到金融领域而照样分取高额薪酬，这显然很不合理。在华夏银行年报里披露，其监事会主席成燕红薪酬为234.71万元(税前)，而成之前的职位是北京市金融工委书记，属于正局级公务员，其做公务员的收入充其量月薪不到1万元。这种体现不出任何企业家价值的薪酬，才是中国上市公司分配制度的真正不公平之所在。</P>
<P style="TEXT-INDENT: 2em">而且，对于高管们的薪酬，流通股股东们其实并不享有任何话语权，更不用说“定价权”。马明哲们其收入虽然具有合法的程序基础——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严格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对一个股权结构明显畸形的公司而言，这种解释的苍白显而易见，值得追问在薪酬委员会里是否有小股东利益的代表。中国平安小股东的这种遭遇并非个案，而是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集体行动的逻辑”。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马明哲收入的高低，而在于通过什么样的制衡机制防止公司高管对股东的“合法侵害”，体现小股东在高管薪酬问题上的话语权，而不仅仅是悲壮的“用脚投票”。</P>
<P style="TEXT-INDENT: 2em">2007年获得诺贝尔奖的机制设计理论告诉我们，公司的激励机制是很重要的，这一简单的概念部分解释了许多发达国家在过去一个世纪的成功，也部分解释了中国近三十年来的成功。但是，激励如果缺乏制约，必将引发股东正义的“决堤”。在当下的中国的语境里，如果说马明哲们的收入具有某种不公平因素，但它只是诸多不公平中的一种，而且未必是最重要的一种。因此，思考的目的不是通过限薪等措施回到所谓公平的乌托邦，而是通过好的机制设计防止公司管理层的掠夺之手，守望正义股东正义。(作者系经济学博士)</P></TD></TR></TBODY></TABLE></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94352968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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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9 Jul 2008 16:35:2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29T18:29:5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第一争议】年薪6000万，马明哲真的值？]]></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94175187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作者: 南方周末编辑部 <BR>2008-07-24 08:57:23<BR>【南方周末】本文网址：<A href="http://www.infzm.com/content/15087">http://www.infzm.com/content/15087</A></P>
<P>税前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481.9万元，税前奖金（含年度奖金和长期奖励首期首次支付）4132万元，保险2.2万元，税前报酬合计为4616.1万元，如果再加上2007年内其捐给“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2000万元，则全部税前报酬就是6616.1万元，日均18.2万元。这便是马明哲2007年的工资单。这张工资单激起一轮汹涌质疑，对此马明哲的解释是：一、平安的薪酬制度合理合法；二、他个人贡献对得起这份薪酬。</P>
<P>合理合法？<BR>平安是一个带有外资股东背景的市场化企业，不是国企，不是中国人寿。从刚开始的民营企业背景，到外资入股，平安一直走的是市场化路线，高管高薪酬是必然的。</P>
<P>高薪最重要的一块，是平安四年前设置的与H股股价挂钩的长期奖励计划的兑现。这一计划得到平安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批准，符合上市地法律的规定。2004年，公司确定以H股发行价10.33港元为授予价，到2007年底平安股价为52港元，马明哲的高薪正是基于这项薪酬制度。<BR>（平安公司）</P>
<P>合法性方面或许不容置疑。但是否合理呢？先不说平安的长期奖励计划恰好撇清了2007年平安股价的巨额下跌，事实上，A股股票价格更是从来没有与马明哲的个人利益挂钩过——从其薪酬来看，只有H股股东才是马明哲的“老板”。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在A股跌跌不休，平安还会依然出台天量增发、严重有损A股股东利益却有利于H股股东的融资计划。另外，还真别说什么“白手起家”，他的起家还有一笔巨额资产“牌照”，当时全国仅有的两张之一，没有这个垄断地位，哪来现在的“平安”。<BR>（徐光木）</P>
<P>贡献、能力？<BR>平安在1988年成立之初，总收入只有418万元，利润190万元；但到2007年年底，平安保险集团的资产总值达6511亿元人民币。没有马总的辛勤努力就不会实现这种飞跃式发展。<BR>（平安公司）</P>
<P>这里其实玩了个数字游戏。中国平安所谓6500多亿元总资产，实际上有数千亿都是负债，这其中还有A、H股上市时股民给了500多亿元，靠2006到2007年的大牛市，平安账面上又多出400多亿元的资产增值。撇除这些，平安拿5000万元本金加一张垄断性金融牌照花了20年时间究竟积累了多少资产？</P>
<P>【点评者说】不要拿马明哲与国外那些高薪高管相提并论，简单比较一下他们个人薪酬的增长与公司利润的增长，就一目了然。看一下A股2007年的年报，如果以高管薪酬的指标来衡量，排在前面的太多是由地方和中央国资委控制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又大多是“牌照型”企业，如银行、证券、保险、航运等等。<FONT color=#ff0000 size=5><STRONG>这种垄断型企业既损害实体经济中的消费者又损害虚拟经济中的投资者，其高管又坐享无风险的高薪，这才是问题的实质。<BR></STRONG></FONT>上一页1下一页<BR>【南方周末】本文网址：<A href="http://www.infzm.com/content/15087">http://www.infzm.com/content/15087</A></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94175187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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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941751872</guid>
    <pubDate>Tue, 29 Jul 2008 16:17:51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29T16:17:51+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转摘：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与教授治校]]></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93523927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　　欧洲最早的大学出现在公元11世纪末。大约从1087年开始，Tuscany的女伯爵Matilda邀请杰出的罗马法教师Irnerius到意大利北部的波伦亚讲授罗马法，欧洲各地的学生慕名而来，这些人如何组织到一起很快成为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由于学生人数的大增，早期师生之间组成的合伙显然不再合适。于是学生们先是按照同乡会的方式组织起来，但同乡会并不能摆脱各民族的属人法，而学生们来此研习的恰恰是能够成为各民族普通法的罗马法。学校仍然需要一个符合它内容的形式。这个形式终于在罗马法的概念工具中找到了，那就是<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00ff" size=5><STRONG>universitas</STRONG></FONT>，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团。当时波伦亚有两个这样的universitas，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学生组成，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南的学生组成。Universitas的存在不以它的成员的存在为条件，大学的成员可以变动，但大学永存；大学终于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安定的法律形式。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对内，Universitas对成员行使广泛的刑事和民事管辖，组织成员间在生活学习上的互相扶助；对外，它则负责与城市当局、教授以及房东的交涉。这实际上是一个学生的自治体。其总理事会由各同乡会选举的代表组成，总理事会再选举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授予学士学位。理事长还任命一个称为“教授告发组”的学生组织，负责告发教授的失职行为。如果教师在教学时间上短斤少两，便可能受到Universitas的罚金处罚。总理事会颁布了大学条例，对大学的经济事务、学生和教授的纪律以及课程的方方面面做出规定。大学条例在颁布后20年内不得改变，除非学生和教授两方面一致同意。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显然，在波伦亚大学的自治中学生占主导地位。教授们组成的教授会有权组织考试和接纳博士候选人；因为教授必须有博士学位，所以这项权力也就是教授会接纳自己的会员的权力。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学生的主导地位主要是由他们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学生不是来自欧洲各地的富家子弟就是有修道院的赞助，他们的到来给波伦亚带了持久的繁荣。从12到13世纪，学生人数最多时曾达到1万人，少的时候也有1千人。波伦亚的房地产和餐饮业端赖学生。教授报酬由上课的学生直接按大学条例付给。如果学生不满意，他们可以轻易带着教授到别的城市去。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但是，这种建立在罗马法法律概念基础上、由学生的经济能力维持的大学自治还是渐渐受到了侵蚀。波伦亚城市当局开始给教授付酬，并要求他们发誓不离开波伦亚。学生们不必向教授交讲课费了，但他们同时也逐渐失去了对大学的控制。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波伦亚大学创建后的第一个一百年里，虽然传说Irnerius曾因反对教皇被革除教籍，但教会并没有试图直接控制波伦亚大学。1219年，当时的教皇发布命令，规定教师的任命，也就是博士学位的获取要经过波伦亚副主教的考试，教会的教学执照成为做大学教师的必备条件。教授会独立决定接纳自己成员的时代一去不返。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日后出现的巴黎大学采取了不同的组织形式，学生和教师首先组织在神学、法学、医学、文学这四个系中，各系再组成大学。大学由教授，而不是学生管理。从此以后，教授治校似乎成为稳定的大学自治形式。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的原则最终在19世纪初以后出现的现代研究性大学中稳定下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美国的第一所研究性大学――<FONT size=5>霍普金斯大学成立于1876年</FONT>（北大的成立不过晚了23年）。不过和北大不一样的是，霍普金斯大学是由私人——霍普金斯先生的遗赠建立的。在美国，慈善家的捐助使大学一开始就摆脱了地方教会的束缚。而且霍普金斯大学开办时拥有的财政基础就相当于哈佛两个半世纪积累的总和。1892年芝加哥大学成立的时候，来自洛克菲勒基金会的捐助又是霍普金斯大学的许多倍。新的研究性大学的出现，最终影响到哈佛、耶鲁那些历史悠久、主要从事自由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院式大学，和一些州立赠地大学，促使它们也建立研究生院，将研究和教学结合起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美国，大学这一百多年的历史可以以二战为界划为两段。在前一阶段，对学术自由、大学独立的威胁主要来自保守的董事会和唯唯诺诺的校长。比如1901年，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家爱德华?罗斯关于中国移民问题的言论触怒了罗斯福夫人而遭到解职，该校7位教授随即愤而辞职。1915年，在杜威等人的领导下，一些大学教师在纽约集会成立“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这次会议上诞生了著名的《1915宣言》，宣布了学术自由的主要原则：<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00ff" size=4><STRONG>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教授受处分前有申诉的权利。</STRONG></FONT>大学教师类似于联邦法官的“行为良好便终身任职”的终身制（tenure），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学术自由，就好像法官的终身制是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一样。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那时候学术自由还只是被理解为教授个人的一项言论自由权利。而大学校长则要同时捍卫教授的学术自由和大学的学术独立。1936年，时任芝加哥大学校长的Robert Hutchins在《美国高教》一书中，对那些指手画脚的校友和自以为是的董事，老实不客气地写下了这样的话：“<FONT color=#ff0000 size=5>如果你认为学校的毕业生因为向学校交了钱就自认应该控制大学，那么就请恕我提醒你，他们所发出的噪音是与他们所支付的钱成反比的。”“学校的董事与校友不同，他们至少无可置疑地拥有控制学校的法定权利。但是他们越明智，就越不会去试图行使这种权利。”　</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战以后，随着美国联邦政府对公私大学资助的不断扩大，政府、以纳税人自居的公众、以公众代表自居的媒体、甚至大学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社区，都对原本属于大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兴趣。而大学内部，古老的教授治校的传统，似乎在复杂的现代综合大学（multiversity）的管理中越来越力不从心，而让位于学校的行政官僚；学生尤其是本科生参与大学民主管理的要求，随着学生运动、黑人运动的来临而高涨，但并没有随着运动高潮的过去而过去。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在这样一个民主社会中何去何从？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WEEZY v. NEW HAMPSHIRE, 354 U.S. 234 (1957)一案中，借南非的大学校长和学者在一次会议上发表的声明，表明了他们对学术自由的看法：“<FONT color=#ff0000 size=4><STRONG>大学的四大基本自由是：基于学术理由，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以及谁可以入学”（the four essential freedoms' of a university - to determine for itself on academic grounds who may teach, what may be taught, how it shall be taught, and who may be admitted to study）。</STRONG></FONT>学术自由不光是教授的个人权利，而应该是大学运作的原则。但是，至少在谁可以入学这个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后来也加入了干预者的行列——比如公立大学在入学问题上优待黑人和少数族裔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在大学的历史上，为了学术自由、大学独立而寻找各种庇护者的例子屡见不鲜。但是，在司法的独立也受到质疑的民主社会中，法律的庇护也并不总是那么可靠。要维护大学的学术自由，最后还得是大学自己。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和中国一样，美国研究性大学的观念也来自19世纪初洪堡的大学理念，这种理念首先体现在1808年威廉三世创办的柏林大学：<FONT size=5><STRONG><FONT color=#ff0000>大学的存在是为了探究真理本身，而不是为了学生个人的职业前途。</FONT><FONT color=#ff00ff>大学教育不是职业培训，大学教育也不是由教师向学生灌输已有的整理好的知识，而是通过科学进行教育（Bildung durch Wissenschaft）。师生关系不再是教师先进行探究，然后将探究的结果告诉学生，而是师生一起探究，或者是教师带领下的探究；研究和教学不再是处于两个阶段，而是处于同一个过程；研究性大学，简单说也就是教育、学习与研究的一体化。学术共同体不光存在于作为学者的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也结成学术共同体。裁决争议的最高权威不再是教师的权威，而是真理本身。</FONT></STRONG></FONT>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战后的美国，研究性大学学术自由的基础――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形成的师生学术共同体，经受住了1950年代麦卡锡主义的迫害，但却在1960年代激烈的思想文化冲突中面临破裂的危险。1969年，激进的黑人学生在与康奈尔大学的对抗中使用了枪支。黑人学生达不到学校的学术要求或不遵守校纪可不可以被开除？几个星期前，教师会议刚刚否决了黑人学生的要求，但在枪口的威胁下，全体教员又以压倒多数票表决赞成对这些要求让步。当时在康奈尔任教的艾兰?布鲁姆可以忍受学生的激进，但却不能忍受教授的怯懦，他在《闭塞的美国心智》一书中写道：“<FONT color=#ff0000>有少数学生发现嘴上大谈学术自由的高傲的老师，只要受到轻轻的压力，就会变成会跳舞的狗熊”。“这些学生发现，老师们并不真的相信思想自由是好的、有用的，他们认为这—切可能只是用来保护我们‘制度’中的诸多非正义的一种意识形态，给他们施加一些压力，他们对企图改变这个意识形态的暴烈行为的反应就有可能软化。</FONT>”在布鲁姆看来，教授的怯懦实际上告诉学生：世界上本无真理这回事，所以也就不必捍卫真理；教授的行为等于印证了一些黑人学生的指控：学校以学术或纪律理由开除黑人学生，只不过是以学术自由的幌子要掩盖白人种族主义者对黑人的压迫。如果所有号称的真理被证明不过是意识形态，那么那种号召师生一致去追求真理的理念便成为可笑的欺骗。如果是这样的话，大学又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也许许多教授能够经受来自权力或金钱拥有者对学术自由的威胁，但如果同样的威胁来自一无所有的学生或群众，他们便不知如何是好。布鲁姆在这本书中详细分析了民主社会中高等教育危机的表现和思想根源。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同意布鲁姆对美国高等教育失败的估计（布鲁姆《闭塞的美国心智》的副标题是“高等教育如何导致了民主的失败，如何导致今日大学生心灵的枯竭”）。Henry Rosovsky在1973至1984年间曾担任哈佛文理学院院长一职，1991年，他出版了给大学中的三种人——学生、教授和管理者写的手册：《大学：所有者手册》（中译本名为《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对美国高等教育在二战后的发展作了乐观得多的估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但是，Rosovsky也同意，大学作为一个师生自愿加入的社团，并不是所有的事都要用更为民主的方式解决。比如1969年哈佛在黑人运动的高潮中成立美籍非洲人文化中心的时候，在学生的压力和威胁下，教师们投票表决在12个规划委员会成员中，安排6名学生，其中3名必须由非洲和美国黑人大学生协会推选。而规划委员会的工作传统上是终身教授的职责。学生参与的结果是学术过程的泛政治化。这种模式最后以失败告终。作为一个经济学教授和11年的大学管理者，Rosovsky告诫，<FONT color=#ff0000 size=5><STRONG>无论如何大学仍然是一个探究知识的场所，在大学的管理中，只有有知识的人才有资格拥有较大的发言权。</STRONG></FONT>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这里的知识不是指一般知识。“学生关于要由民主党或共和党在华盛顿执政的意见，与他们的教授们的意见依法同样有效。在设备维修部门工作的雇员，应该比教授更懂得对房屋的维修。大学的校警可能最了解犯罪活动。那么当然，广大校友则体现了最重要的大量知识，既包括一般知识，也包括专业知识。这些学人所缺少的(某些个别校友除外)是关于大学主要使命——教学和研究——的专门知识。学生之所以到学校来，是由于他们缺少知识和希望获得知识，而且在大学教职员中则可以找到有专门知识的人。”“关于教育问题的最后结论，最好留待那些手中握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去作：即留待那些经过长期实践、并已由他们的同行根据充分的证据证明能在教学和科研中完成高质量工作的大学教授去作。”换句话说，教授治校的根据就在于教授在学术上的优越性，而不在他们的行政能力。学生对大学事务的参与带来无休止的争吵和轻率的行动，行政人员治校带来越来越繁琐的程序和表格，但教授治校则倾向于程序的简洁，以及把行政事务寓于学术活动。教授会不应该是一个行政机构，而首先应该是一个学术团体。学术共同体的衰落，学术伦理的丧失，必然会使大学由最缺乏学术品格和学术责任的人所主宰。北大物理系的甘子钊老先生曾在一次面向青年教师的讲座上说过，50年代的北大物理系，大家见面就聊某某学报上的某某文章，而到了文革后期，大家在系里碰见就只说，“北新商店又来了一批出口转内销的白裤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作为文理学院的院长，Rosovsky的工作面对校内师生，他的《手册》对大学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着墨不多。这方面的内容可以看Derek Bok的著作。Derek Bok是法学教授，1971至1991年曾任哈佛大学校长（Rosovsky是他任内任命的），1982年，他出版了《<FONT color=#ff0000 size=5><STRONG>象牙塔之外：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STRONG></FONT>》（中译本名为《走出象牙塔》，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讨论大学如何在与政府、公众、捐资者、当地社区等外部社会的交往中保持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和学术中立。大学不是不承担社会责任，但大学却绝对应当以大学自己的方式，而不是别人指定的方式来承担这种责任。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从波伦亚大学到今天的大学，大学的形态、组织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大学的基本精神――对真理的探求始终如一。今天中国的大学也面临内外的诸多挑战，不过，这些压力和挑战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回应这种挑战和压力的道路是更加接近大学的天命而不是随波逐流，屈服于那些与真理无关的要求。大学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存在，并没有所有者。大学财政上的资助者并不能够以大学的所有者自居；大学事实上的治理者也不能以大学的所有者自居（Rosovsky那本书的名字更准确地应该叫做《大学：用户手册》）。给大学财政资助的人和受托管理大学行政的人，<FONT color=#ff0000 size=4><STRONG>他们的使命是服务于大学，以换取历史可能赋予他们的荣耀，而不是以金钱和权力的理由要大学为他们的目标服务</STRONG></FONT>。要生产有用的知识，企业的研究所难道不是更好的选择吗？要进行职业培训，只保留工商管理学院不就可以了吗？如果他们要寻求在金钱和权力面前卑躬屈膝的人，他们完全可以带着他们的金钱和权力离开大学；要知道，实现这样的目标，在任何其他地方，比在大学，都要容易地多。</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93523927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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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9 Jul 2008 15:52:3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29T15:52:3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虚假而真实的世界]]></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925830107</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用自己的手写一些自己对世界，对人的行为的认识，与各位朋友共享。</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世界丰富多彩，充满各种真善美，也必然有诸多假恶丑。相伴而生，当一种居于主导地位之时，世界或是创新而和谐的社会，或是破环而矛盾的社会，无论那种都是真实的世界。</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树我邦国，天下来同。苛政猛于虎也。</P>
<P>&nbsp;&nbsp;&nbsp;&nbsp; 看着那一群群利益诉求者的无奈，我不敢抬头看他们，不敢看他们的眼神，他们充满着对更多的期待，我无力帮助他们。</P>
<P>&nbsp;&nbsp;&nbsp;&nbsp;&nbsp; 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必定会爆发出来。可能不是那种武装革命变迁，但必然要变化，发生巨大的变化。这是历史的必然，马克思已经做了深刻论述，任何组织和事件都具有历史性。</P>
<P>&nbsp;&nbsp;&nbsp;&nbsp;&nbsp; 今天突然想起了“李约瑟之谜”，在宋明之后，中国难以在科技方面取得创造性的大突破，这可能与中国的人力资本有关，与中国的贴现系数有关。人力资本从对社会的影响来看，可以简单地分为创造性人力资本和毁灭性人力资本。创造性人力资本勇于创新，看中未来，贴现系数较大，促进社会科技的全面发展。毁灭性人力资本处于分利状态，看重眼前，贴现系数较小，几乎为零，阻碍社会的发展。二者在不同环境中可以相互转化，但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一旦形成主导地位，很难向另外一种形式转化。市场和政府组织中存在这种情况。</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925830107</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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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9 Jul 2008 14:58:3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29T14:58:3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奋力向前！]]></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790643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wuIdMbx7UQpaA-Qfug4Ojg==/1486750826986335210.jpg" target=_blank><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wuIdMbx7UQpaA-Qfug4Ojg==/1486750826986335210.jpg"></A></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790643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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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7 Jul 2008 09:00:0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27T09:00:0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台北县长周锡玮一行拜谒南京中山陵(图)]]></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69331817</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http://www.sina.com.cn&nbsp;&nbsp;2008年07月26日20:04&nbsp;&nbsp;<A href="http://www.chinanews.com.cn/">中国新闻网</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IMG src="http://i1.sinaimg.cn/dy/c/2008-07-26/94647343315ab4ea0b1b09ec72003942.jpg" border=0></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月二十六日，台北县长周锡玮率台北县南京参访团一行十人拜谒南京中山陵，题字“一心昭日月，伟哉大中华”。周锡玮一行二十五日晚间乘坐南京首航后的第四班两岸周末包机抵达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开始为期五天的访问行程。中新社发 朱晓颖 摄</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中新网南京七月二十六日电(唐娟朱晓颖)台北县长周锡玮率领的台北县南京参访团一行十人，今天上午来到中山陵拜谒。</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踏上三百九十二级台级，在中山陵祭堂门前，周锡伟着黑色西装，走进祭堂，在孙中山像前神情凝重，全体三鞠躬悼念孙中山。</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走出祭堂，周锡玮俯瞰巍峨的中山陵全貌，挥毫泼墨，书下“一心昭日月，伟哉大中华”。他说：“所谓昭，发扬光大，所谓心，心存伟志，让中华更强大。这是中山先生之心，也是我辈之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周锡玮表示，此次两岸周末包机开通后，南京市和台北县能彼此交流，这是很好的开始。我们将就经济、观光、城市建设等方面与南京市进行交流，这是双方都需要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今天南京骄阳似火，中山陵郁郁葱葱的绿色中泛起的些许微风，间或给人带来点点凉意。一下车的周锡玮，很巧地碰到了前来中山陵游玩的台北县市民，周锡玮向其问侯。望着周锡玮拾级而上的身影，台湾游客称：“好亲切哟，能在中山陵遇到县长”。</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69331817</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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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6 Jul 2008 21:03:31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26T21:03:31+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国民党中常委明日进行改选]]></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5761126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http://www.sina.com.cn&nbsp;&nbsp;2008年07月25日14:43&nbsp;&nbsp;<A href="http://www.chinanews.com.cn/">中国新闻网</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中新网7月25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国民党中常委即将于明日(26日)改选，虽然40名候选人选出32名，被外界视为“不甚激烈”，但许多人仍卯足全力冲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报道说，国民党重返执政后，首次中常委选举被外界形容“爆冷”，没有任何政务官、县市首长登记。中常委40位登记参选名单中，有21名为现任、卸任“立委”，稳定过半，其余多来自基层。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对于这次“竞争相当不激烈”的中常委选举，国民党主管戏称“真是快要哭出来了”，明明已经执政，却像是近日股市表现、买气明显下跌。</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国民党主管表示，不少党员认为，执政后国民党“发挥空间有限”，党的位置“边缘化”。但也有人说，中常委可以建议时事，对台湾政治仍有参与，且在两岸议题正热的当头，中常委身份还是有意义。因此，选情再冷，还是有人愿意“提前押宝”，毕竟明年就要举行县市长、议员选举，做为选举机器的国民党，还是能发挥影响力。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候选人中最努力打电话拜票的，是“立委”吴育升、蔡正元，几乎每位党代表都接过他们的电话；连胜文等人则与许多党代表、中常委串连护票；陈钉云、谢龙介更是岛内跑了好几轮，即使已到了选前最后一天，还在台中拉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报道说，老干新枝辈出的国民党中常委选举，将于明日由1500余位党代表票选出32人，选前冲刺，人人都不敢掉以轻心。</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5761126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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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5 Jul 2008 19:06:11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25T19:06:11+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台湾当局宣布将开放大陆电视节目到台]]></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565650630</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http://www.sina.com.cn&nbsp;&nbsp;2008年07月25日15:37&nbsp;&nbsp;<A href="http://www.chinanews.com.cn/">中国新闻网</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中新网7月25日电 台湾当局“行政院长”刘兆玄今天下午举行记者会，宣布政策大松绑方向，包括打造台湾成为“亚太金融中心”、“亚太资产管理与筹资中心”，吸引台商财富回流，以及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到台设立区域总部等。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刘兆玄宣布金融、经济、人员、土地、交通五大项政策松绑，其中两岸政策部分备受关注。在两岸相关松绑政策中，主要包括开放陆资到台投资生产事业、开放投信、银行、证券、期货赴大陆投资；另外，两岸金融清算及监理、签订合作备忘录的谈判，也将列为两岸海基海协两会未来谈判项目。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另有两岸货运、海运的开放，以及周末包机过渡到平日包机，再进一步完成定期班机，最后则进入大陆飞机到台再延伸飞往第三地的航权等技术层次配套课题，都将按部就班陆续进入实质磋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同时，还有两岸教育、人员的交流，例如教书与研究的开放，以及大陆学生到台就学居留，可加长在台居留时间；其它包括开放两岸电子媒体产业落地、大陆新闻、电视节目、电影、书籍、唱片到台，及其它大陆演艺事业交流计划，都会陆续提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政策大方向上，包括桃园航空城、台湾中部高科技新聚落、高雄港市再造，以及离岛建设，都是接下来刘“内阁”施政重点。同时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案”，设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中心”，推动工艺、设计、创意生活、流行音乐、电视剧、台北“故宫”文化创意。并推动“台湾奖”，表彰全球对文化有卓越贡献与深远影响的华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此外，就外界关注的税制松绑部分，台“行政院”将朝调降遗产税、赠与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方向规划，虽然税制改革必须透过“行政院赋改会”决定，但“行政院”已订定优先级，首先研议“促产条例”所得税替代方案，其次为增加中低收入户的扣除额，下一步再推动调降遗产税，相关项目在3到6个月内完成，方案一经确定就实施。</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56565063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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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5 Jul 2008 18:56:5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25T18:56:5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薄熙来：重庆计划5年建成我国内陆开放高地]]></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48294786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4日02:21 <A href="http://www.nanfangdaily.com.cn/jj">21世纪经济报道</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重庆计划用5年时间建成中国内陆开放高地。于7月20至21日召开的中共重庆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以这一重大目标为内容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的文件。</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会上针对《决定》，做了近两个小时的题为“围绕‘314’总体部署，在大开放中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讲话。这是薄熙来自去年出任重庆市委书记以来，首次系统地阐述其对渝的施政纲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薄熙来在会上称，要争取用5年时间，构造起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三驾马车齐驱，一二三产业协调互动，“一圈两翼”三大板块全面开放的新格局，建设成我国内陆开放高地。</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占领内陆开放高地</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重庆未来的发展定位，首次被确立为中国内陆的开放高地。薄熙来称，只有通过扩大开放，把重庆置身于西部，跻身于全国乃至世界的市场，才能在更宽舞台、更高平台上参与竞争，同时分享更多的经济资源和发展机会。</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这次全委会因关系重庆新的发展定位，从6月起，重庆各个市级政府部门，就在开始着手相关的资料准备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这次全委会，实际上就是确定新的发展目标，厘清发展思路，全市上下对这个会都非常期待。”重庆市政府一位官员对本报记者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中国知名国企重庆投资发展研讨会”、“全球产业转移浪潮”、“加工贸易及产业转移进重庆”及“世界跨国公司投资重庆经贸洽谈会”等等重量级的招商引资活动，在7月的重庆隆重登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重庆的发展，已超出了重庆本身的意义，而是体现了一种国家战略，重庆要确保圆满完成中央赋予的历史使命。</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这个使命，即“314部署”、西部新增长极、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城乡统筹直辖市和率先全面小康。</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重庆直辖10年，虽经济得以长足发展，但综合实力仍然不强。公开数据显示，重庆全市GDP仅占全国1.7%，排在第24位，约是上海的三分之一。GDP总量和过去5年增速均列西部第6位。</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此外，重庆还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问题，农村面积和人口分别是京津沪总和的2.4倍和2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也极不平衡，小康实现程度仅65.3%，低于全国4.5个百分点。人均GDP为14622元，列西部第三，不及全国80%。</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薄熙来称，当一个系统的自身活力发挥到极限，要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必须借助外力，在封闭系统内难以发生突变，只有扩大出口开放。在新一轮发展中，谁更开放，谁就更能抢占先机，跑在前边，谁就可能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输不起、坐不住、等不及”</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薄熙来在7月20日的全委会上详细阐述了他的开放思路，这些思路，都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中一一体现。</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薄熙来称，重庆要迅速成为中国内陆的开放高地，必须在5年内，在交通、市场体系、产业、城市环境等方面不断寻求突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是改善重庆与外部的时空格局，提速建设综合交通枢纽，建成大西南综合交通枢纽。到2012年，实现市内高速公路4小时通达，周边省会城市8小时通达；2015年，实现周边省会城市铁路4小时通达，长三角、珠三角、东南亚8小时通达。届时，长江黄金水道将成为西部内陆出海主通道，江北机场成为国际性空港。</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是建设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形成贯通城乡，辐射西南，服务全国的大市场。以市场体系建设为依托，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商贸物流中心和金融中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是建设成现代产业高地。加强与全球跨国公司、中国大经济区的产业合作，加快建设5个千亿级、10个百亿级重点产业园区，形成汽摩、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劳动密集型产业等7大产业集群，成为全国重要产业基地。</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是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主要目标是完成1000万平方米的旧城改造，高水平搞好工作新区的规划建设，全面改善城市绿化。</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是建成节能环保、耕地保护的模范城市。采取综合举措，单位GDP能耗下降20%，成为中国最节能的城市之一，确保3000万亩耕地不减少，成为中国最节地城市之一。</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交通体系、市场体系、园区发展体系和行政体系，将成为构建内陆开放高地的四大支撑体系和基础条件。</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对于内陆开放高地，重庆提出了四个重要衡量指标：从2008年到2012年，实际利用外资年均增长40%，累计完成180亿美元；实际利用内资年均增长40%，累计完成6000亿元；外贸进出口总值年均增长30%，累计完成800亿美元；集装箱实际吞吐量年均增长36%，从去年的43万标箱增加到200万标箱。</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这些指标定得非常高，但都是经过科学测算得出的，因此很激动人心。”重庆市社科院区域所所长李勇表示，以利用外资为例，2007年重庆实际利用外资仅10亿多美元，现在要达180亿美元，相当于5年间要翻10倍以上。</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对外开放中需特别重视的问题一环中，薄熙来强调，必须把区县作为对外开放的主战场。专家称，此举是为协调解决重庆区域及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矛盾。</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具体举措上，市政府将筹资50亿，支持渝东北、渝东南建标准产业园区，同时设100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用于区县重点项目的投资。此外，通过结对子和“飞地”的模式，由一小时经济圈的区县与两翼互助，既让区县的资源进入了产业链，又转移了农村劳动力。</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薄熙来还表示，本届政府内，由市财政出资，每年分别给主城之外的31个区县2500万元，支持县(区)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县(区)域经济中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重庆市市长王鸿举称，这次大会有了一个好氛围，很多同志都表现出一种“输不起、坐不住、等不及”的激情。 本报记者 吴红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48294786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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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4 Jul 2008 08:29:47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24T08:29:47+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湖南株洲市委书记倡议领导干部每周骑1天自行车]]></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482017529</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4日02:08 <A href="http://cswb.csonline.com.cn/CSWB/">长沙晚报</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报株洲讯 (记者　李春璞)在昨日上午召开的中共株洲市委十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上，株洲市委书记陈君文向在座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把手发出倡议：领导干部每周至少骑自行车上下班一天。</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陈君文指出，政府创造环境，企业创造财富，领导干部要树立民生政绩观。发展是硬道理，但绝不能以破坏和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否则对不起株洲的父老乡亲。在谈到改善领导干部形象问题时，陈君文向在座的领导干部提出五条建议：下基层不要接送；开会不要摆水果；中午不要喝酒；不要插手任何工程；市内各机关、领导干部之间不要相互宴请，同城不宴请。他还呼吁，在无重大活动、有空的时候，希望领导干部每个星期抽一到两天骑自行车上下班。陈君文说，骑自行车上班，既可以锻炼身体，减轻交通拥堵，起到节能减排的效果，还可以借此机会了解民情，体察民意，改善干群关系。骑自行车的时候遇到群众，可以聊聊天，能够了解到更多民情。</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据了解，陈君文此前已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领导干部骑自行车上下班的建议。昨日会议间隙，陈君文告诉记者，准备在近期通过行文的方式将此事确定下来。看来，不久的将来，株洲将出现一道新的风景。会后，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陈富初表示，陈君文的这几条建议很有针对性，对于树立干部形象，改变干部作风很有意义。</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湖南工业大学退休教师肖又铮在得知陈君文的倡议后，表示非常赞成。他说，领导干部骑自行车上下班，不仅仅是一种姿态，更是一种导向，对于日益淡漠的干群关系有极大的改善作用。他盼望这一天早日到来。记者随后采访了几位株洲市民，大家对此举都表示赞赏，但有人担心难以真正实行。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陈瑞祥]]></author>
	    <comments>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482017529</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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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4 Jul 2008 08:20:17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24T08:20:17+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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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盖茨为看北京奥运花一亿元租下四合院]]></title>	
    <link>http://rxchen2010.blog.163.com/blog/static/418221272008623603248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3日11:04 <A href="http://www.js.cn/">现代快报</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北京的8月将是全世界最热闹的地方，不但全世界最顶尖的运动员聚集北京，全世界最有钱的众多富豪也把来北京看奥运视为一种时尚，并早已订下了套票，这其中就有美国的前世界首富比尔·盖茨。不过，这位已将数百亿美元家产投入到慈善事业的软件巨人，这次不会在北京住酒店了，他为自己选择了一个离水立方不到180米的空中四合院，推开四合院窗户，向外眺望，晶蓝的水立方与雄浑的鸟巢一览无余，580公顷的奥林匹克公园就在眼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巨龙气势“抓住”盖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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